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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年检办法

发布时间:2006-08-14 00:4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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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达不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条件的。

第十条 未通过年检的机构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完毕,整改完毕后需提交年检复核报告,经协会审查合格后予以换证并登记年检合格。整改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土地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5月10日开始,上报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20日,年检结果协会将在网站或会刊上公布。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按未通过年检处理。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须交纳年检资料费200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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