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达不到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条件的。
第十条 未通过年检的机构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完毕,整改完毕后需提交年检复核报告,经协会审查合格后予以换证并登记年检合格。整改期间不得从事任何土地评估业务。
第十一条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5月10日开始,上报材料截止日期为6月20日,年检结果协会将在网站或会刊上公布。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按未通过年检处理。
第十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须交纳年检资料费200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