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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8-14 00:4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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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厅、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换证承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件精神,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定于9月办理2006年度到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换发事宜。同时,2006年到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延长至2006年月 10月31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估价师为本次换证对象,并统一按照2006年度换证要求办理:

(1)《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内届满的土地估价师;

(2)截止2006年以前未能及时参加当年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3)不符合2005年换证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未予换证,但在本次上报前补足100学时的土地估价师。

二、换证受理时间

2006年9月1日 至9月31日为本次换证受理时间,逾期将不再集中办理换证事宜。

三、换证程序

(一)请各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后,将换证要求通知到辖区内涉及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二)申请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并报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审核;

(三)请各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对申请换证人员按执业和非执业分别进行审核、统计和汇总,并将换证人员汇总表(附表二)(附软盘)及《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统一寄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四)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各省申请换证的人员名单进行复核、确认后,统一制证,再以省(区、市)为单位办理换证事宜。

四、换证要求

为落实《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要求,及时掌握土地估价师从业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自2006年起,《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设定为20年。今后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对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记录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目内(盖章)。如有奖惩,记录在“特殊情况记载”栏目内,规范行业自律组织的检查和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上的记录行为。



(三)请各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发放新证时,将其旧证收回,并寄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请国土资源部统一处理。无旧证者,不予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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