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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6-08-14 00:4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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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建设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外汇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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