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62号)精神,现将我省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2006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6年10月14日、15日举行。
二、管理方式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管理办法。
三、报名条件和要求
(一)报名条件
1、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2、对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的规定执行。
(二)报名要求
1、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放宽条件。
四、报名时间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