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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考试大纲(中级)

发布时间:2006-08-14 00: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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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熟悉、掌握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掌握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保险责任和责行免除的关系;熟悉保险合同的形式,了解一般合同的形式。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掌握投保人和保险人如何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单证提示义务和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履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主要是及时签发保险单、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支付有关费用、履行通知和保密等附属义务。熟悉保险索赔与理赔的程序;了解索赔期限。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权利义务终止

  掌握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要件、效力和程序;重点掌握保险合同解除,包括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类型、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熟悉保险合同解除权在当事人之间合于理配置的立法原则和保险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况;了解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六)无效保险合同

  掌握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处理。无效保险合同包括主体不合格的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的形式不合法的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的保险合同又包括一方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保险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保险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订立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和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的人身保险合同。熟悉保险合同生效要件,了解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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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财产保险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考生对财产保险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业务体系管理论与实务的内容或技巧,了解、熟悉和掌握的程度,以及实际操作能力。

  考试内容

  (一)财产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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