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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

发布时间:2006-08-13 23:4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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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地掌握会计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有制定行业财会制度,主持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经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精通业务,有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的会计问题的能力,并参与本行业或单位管理决策,取得显著的成绩;有较强的会计理论水平,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有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运用计算机处理有关信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师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担任主管职务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以上,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获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会计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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