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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不得计提各种准备金。
17.《通知》第一点所说的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等行业是指从事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体育文化等行业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从事提供通信服务、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事业的企业。
《通知》第一点所说的家具建材商城行业是指专门销售家具、建材的专业市场和商城,不包括从事家具生产和建材生产的企业。
18.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广告费用处理: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19.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扣除规定是广告费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往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业务宣传费在销售收入的0.5%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能往以后年度结转。外资企业没有限额的规定。
20.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1.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2.05年起,制药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提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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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税前扣除。
外资企业所得税:
1.1 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兼营不同业务的,分别计算,汇总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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