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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重点总结及答题技巧

发布时间:2006-08-13 23: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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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计提各种准备金。

  17.《通知》第一点所说的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等行业是指从事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体育文化等行业的生产性企业,以及从事提供通信服务、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事业的企业。 

  《通知》第一点所说的家具建材商城行业是指专门销售家具、建材的专业市场和商城,不包括从事家具生产和建材生产的企业。

 18.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广告费用处理: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19.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扣除规定是广告费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往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业务宣传费在销售收入的0.5%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能往以后年度结转。外资企业没有限额的规定。

  20.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1.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2.05年起,制药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提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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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税前扣除。

  外资企业所得税:

  1.1 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

  兼营不同业务的,分别计算,汇总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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