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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折扣销售是商业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商业折扣,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和增值税前扣除。
8.3 销售折让是因为产品质量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一种折价赔偿。取得了《销售折让证明单》的销售折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 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10.对科研人员的工资有一个总结,即这里是同一事项,二个涉税处理: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二,在作加计扣除时,科研人员的工资,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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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按北京专家会的意见,境外投资收益填入申报表第13行中,这个口径与考试的口径是一致的。建议大家按这个规定处理。
12.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为5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13.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中缴付的增值税,属于一种清理费用,它将影响该项清理的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中的金额,故是可以作为一个扣除项目处理的。
14.对于工会经费,在题干中明确有收据,据实扣除。如果没有提及,按计税工资,如果明确说明没有取得收据,或者提而未缴的,那全额作纳税调增。
15.根据最新的规定。内资企业的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符合税法规定的二个限制条件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二个限制条件是:1.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50%. 2.不超过金融机构的同期借款利率。外资企业在境内从事投资业务,其股息所得不作为企业的应税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含利息支出),损失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6.坏账准备的基数:
内资企业以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为基数。
外资企业以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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