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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是指企业的多种经营,即销售货物,又提供营业税的劳务,而且二者没有直接的从属关系,即各作各的,也各开各的税务发票,这时,分别核算,分别计缴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13.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原则
13.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13.2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3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一行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第四行为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中间有销售退回及销售折扣及折让的差异。
2.有关申报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中的规定,它的内容与会计口径是不一致的。在税法中,第一行“销售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在会计上是记入营业外收入的。同时,要注意,在会计上可能记入了其他业务收入的一些项目。如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收益在第六行中反映。普通的租赁收入在第9行中反映,这些收入都不再构成相关费用的扣除基数了。这些点,请大家一定要掌握。也是今年有变动的点。但同时注意:以上规定是针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对于外资的业务招待费,它分为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二部分处理,所以,如果是外资企业,你的租赁收入,倒是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用的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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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表第九行“租赁收益”
除了教材规定的这三类租赁收益(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租金收入)应该在第一行填列外,其他的租赁净收益在第9行中填列,如果是净支出,应该在第25行“租金净支出”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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