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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注税考试税务代理实务重点总结及答题技巧

发布时间:2006-08-13 23: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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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对于一般的包装物押金是以逾期或者超过一年为界限的。但是大家要特别注意酒类包装物押金的处理。除了啤酒,黄酒外,其他酒类的包装物押金是要在收取的当期计征增值税的。

  9.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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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增值税。除此外,其他资原税的税率一般是13%

  11.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2.增值税中有一个重要考点是: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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