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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补贴收入 50%
银行存款 50%
2.1 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2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税,超过原值的减半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税,超过原值的减半征收。
2.3 请大家注意,如果是销售旧机器,设备等动产的,应该考虑增值税,如果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才要考虑营业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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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旧货与废旧物资
旧货是指曾经使用过的,但是仍然的部分使用价值的商品。它一般可以直接再使用的。
废旧物资是指基本上没有再使用的价值了,只能通过回收进行再加工才能再使用的商品,它一般是作为一种原料使用的。
4.“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一般只能由“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检查时才宜使用,不符合这二个条件的,是不宜用这个科目的。中介机构应该按正常的会计处理指导企业进行调整,不宜用这个科目。(除非考题中特别注明是受税务机关的委托进行审查的)
5.会计核算:一,退货时,用红字冲减“进项税”,二没有退货,只是改变用途,或者说不符合抵扣条件的,那用“进项税转出”。
6.包装物押金的总结:
6.1 已销售----不单独计价----收入计入产品销售收入,消费税计入产品销售税金中。
6.2 已销售----单独计价------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消费税计其他业务支出。
6.3 出租,出借----没收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税款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6.4 已作价销售,为促使购货人退回包装物而另外加收的押金-----相关税款冲抵其他应付款,以余额转到营业外收入中。
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还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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