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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个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交通食宿费用既不属于破产费用,也不属于破产债权。
25、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丙企业为保证人。人民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乙银行申报了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B、乙银行以丙企业承担的担保债额为破产债权
C、乙银行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D、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乙银行已清偿的担保债额,用于破产分配
【答案】BCD
【解析】(1)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企业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保证人(破产企业丙企业)的担保义务即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2)如果债权人(乙银行)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即以其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
(3)债权人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如分回20万元),仍可就未受清偿的部分(80万元)向主债务人(甲企业)要求清偿。
(4)破产企业在依保证责任向债权人清偿后,即在其清偿范围内(20万元)享有对被保证人(甲企业)的代为求偿权,有权要求被保证人予以补偿,并将所得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分配。
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AB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解析】(1)“付款地”属于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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