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考题网 >> 会计考试 >> 会职 >> 会职模拟题 >> 郭守杰老师:06年中级《经济法》多选题演练(一)

郭守杰老师:06年中级《经济法》多选题演练(一)

发布时间:2006-08-13 22:44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后10页

  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AB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解析](1)“付款地”属于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

  28、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BC

  [解析](1)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因此,选项BC是正确的;(2)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附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效力,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29、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

  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

  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

  [答案]CD

  [解析](1)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因此选项CD是正确的。

  30、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汇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的款项有( )。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后10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