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
[答案]ABCD
[解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20、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
A.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B.讨论决定破产宣告前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费用的支付
C.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D.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
[答案]AD
[解析]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选项B由人民法院行使,选项C由清算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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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下列各项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的有( )。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答案]BCD
[解析]在破产程序中,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2、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下列选项中,构成别除权的情形有( )。
A、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B、破产人为其它债务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C、破产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D、破产人为其它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答案]CD
[解析](1)所谓别除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是第三人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因担保物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债权人也就不产生破产法上的优先受偿权利。因此选项A不符合规定。(2)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包括抵押和质押)的债权人,因此选项B(连带保证属于人保)不符合规定。
23、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清算组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