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1.关于表见代理与效力待定合同的第二种两种情况的区别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责任的一种特殊的代理。例如赵某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应及时要求赵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收回空白合同及介绍信等。但是,该单位并未及时采取行营措施。如果赵某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即相对人根据赵某所持有的该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赵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合同有效,该单位应履行合同义务。虽然赵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如果相对人是属于非善意的第三人,也就是知情的第三人,那么该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应该由被代理人追认后才生效。
2.关于“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与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规定的理解。
【解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是一项限制性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例如:借款人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该贷款到期利息为20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980万元借款,这种做法可以使银行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影响其资金的合理使用,而且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为了解决该现实存在的问题,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承上例,如果利率为2%,借款人实际取得980万元的借款,那么按规定,其借款本金为980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980万元并支付按照98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980×2%=19.6万元。
3.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时间 在要约生效之前 在要约生效之后
对受要约人是否产生损害 对受要约人不会产生损害 有可能损害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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