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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汇总(六)

发布时间:2006-08-13 22:4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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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1.关于背书人禁止背书,后手再背书的,背书人是否承担票据责任的问题

  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其直接被背书人还需要继续承担责任。例如:A向B签发了一张汇票,甲银行对该汇票进行了承兑。B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 ,C又转让给了D,C在背书转让给D时,在该汇票的被面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D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E又背书转让给了F,这种情况下,C对E、F不承担担保责任。《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作了禁止背书的汇票,如果后手在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对C直接的被背书人D,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2.关于银行汇票的收款人名称是否可以授权补记

  银行汇票不同于支票,收款人的名称未记是不能授权补记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银行汇票,其法律后果是票据无效。《票据法》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以上内容缺一则票据无效。

  3.关于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法律后果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形    法律后果

  汇票    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    持票人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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