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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五)

发布时间:2006-08-13 22:4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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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问题】《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该如何理解这句话呢?

  【解答】就是比如说甲是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甲从乙企业购进商品一批,总价款是10万元,但是在这之前,乙曾向甲借款10万元,在购买商品时尚未偿还,这种情况下乙是甲的债权人,但同时甲对乙也有债权,由于这种债权债务发生在破产宣告前,虽然所欠的债务不是同一类的,但是都是属于债务,也不管他们签订的偿还期限是否已经到期,都可以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但是注意,在破产宣告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禁止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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