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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四)

发布时间:2006-08-13 22:4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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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

  项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审批期限    3个月    45天    90天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的股份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100%

  注册资本:经审批批准可减少注册资本、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减少须经审查机关批准    因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程序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 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出资期限一期缴清出资的,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的期限由注册资本的规模决定,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未约定的,由工商部门决定限期履行,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先行回收投资,不允许,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不允许

  2.公司相关事项的比较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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