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1. 关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方式
对于第二章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形式,目前存在不同的理解,依据教材和法规,其执行形式包括两种,郭老师在讲课中说了第三人参与经营管理也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一种形式。对于这个方式,目前还没有看到法律的具体规定。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其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一些事务处理。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这个重要特征决定了各合伙人都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同等权利。而合伙企业事务如何由合伙人执行,则有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另一种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对于这个内容,建议考生不要浪费宝贵的时间深究,在考试的过程中,一般都不会涉及的,当然得出这样的结论也是看了一下以往试题得出的。对于这两种不同的看法,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见解,在没有形成法律明确规定之前,考试会避免。如果考试涉及到,以教材内容为准。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规定的理解。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对外偿债不够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对外负债承担无限责任。
3.关于连带责任的理解
【解答】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对该责任主体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承担全部强制性法律责任。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