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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所拥有的权利,该权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 )字样。
A、中心 B、店 C、有限 D、工作室
答案: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 )顺序清偿。 ①所欠税款 ②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③其他债务
A、①②③ B、②①③ C、③①② D、①③②
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请看教材P56最后一段。
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 )情形的,为当然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退伙的事由出现
B、未履行出资义务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D、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答案:D
解析:当然退伙包括(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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