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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8-13 22:3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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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财会[2006]224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其它经济组织: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通知(鄂财会发[2006]1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与工作程序

  (一)组织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

  (二)工作程序

  1、按规定办理定期登记的持证人员应当填写《武汉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表》(附件1),持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有变更事项的,均需持变更事项的有效证件)到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对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经所属单位财会部门审查盖章,所属单位可以集中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也可由个人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对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直接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2、各区财政局对持证人员填写的《武汉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表》审核确认后,以Excel电子表格式填写《武汉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汇总表》(附件2)报市财政局办理登记事项。“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省、市、区联网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将按签发机关分别由各区及市财政局直接办理。

  二、登记范围与登记内容

  (一)登记范围

  1、持有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市财政部门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登记的范围。2005年元月1日以后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有关规定满两周年后进行登记。

  2、异地持证人员的登记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回原签发机关办理登记。

  (二)登记内容

  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学时”的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证书定期登记的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需折算培训时间的,以《武汉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参考内容及学时折算表》(附件3)为依据。

  2、持证人员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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