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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0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8-13 22:3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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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黔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为加强会计人才建设,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水平,促进各项会计法规制度的顺利施行,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将我省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安排如下,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参考执行。

  一、培训要求

  (一)全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面授学习。各部门、单位要重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拟订本地区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指导内容,加强对会计人员培训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促进会计队伍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不断提升。

  (二)各培训单位严格师资,培训教师应从各级财政部门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库中选聘。

  二、培训方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也可委托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培训,培训计划和考核结果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二)鼓励会计从业人员提升学历、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开展学学术研究。对参加高——层次财经类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初、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考试并取得单科或全科合格证书;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字数不低于3000字的会计类专业论文的,视同已参加当年继续教育面授学习。

  (三)鼓励会计从业人员参加财政部组织的新会计法规制度学习,对参加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视同已参加当年继续教育面授学习。

  三、培训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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