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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的革命——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行政纪实

发布时间:2006-07-25 00:5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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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用体制理顺工作,用制度规范行为”,这是辽宁省厅的基本指导思想。按照这个思路,在保障合法决策、科学决策方面,该厅构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建立国土资源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省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定正式出台前,必须由法制机构对决策主体、程序、内容等是否合法进行论证和审核把关。

    形成多部门会审制度。按照权力制衡原则,厅党组规定各类建设用地和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及重大处罚、行政复议和征地补偿裁决案件,一律实行多部门会审制。并且规定,在14个相关处室联审基础上,政策法规机构对会审事项有最终否决权。

    坚持听证制和联合出庭应诉制。为规范各类听证行为,省厅制定下发了《辽宁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各类听证事项的管辖机关、听证机构、人员、程序、送达方式和送达对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所有依职权和依申请听证的报件必须附有听证材料,由政策法规机构把关,没有听证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报件一律退回。联合出庭应诉制度,即要求法制机构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处室联合出庭应诉。厅党组规定,一旦发生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必须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处室答辩应诉,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把关,从而改变了过去业务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再过问,出了问题全由法制机构兜底的现象,实现了责权统一。业务处室还通过参与复议和诉讼活动,更清楚地认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及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动整改,自觉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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