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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6-07-25 00:53     点击: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同志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思路。有的提出应当实行农村土地的私有化,农地产权归农户私有,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土地权属问题,使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具有完整性、确定性和稳定性,以此构建健全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机制和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这种土地私有化的观点是不可行的。一方面土地私有化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国家宪法、法律的规定,不能简单地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化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出路,更不能把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理解为伴随着私有化的过程;另一方面农村土地的私有化会过度强化土地的分散经营和超小规模经营状态,不利于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发展和农村生产力的提高,也可能会走向另一极端,导致土地产权的过度流转,形成土地产权逐步向部分人的集中,加剧农村的两极分化,失去土地在农村的社会保障意义。还有的同志提出,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条件下,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尽管农民对土地没有所有权,但可以从法律上给予物权化的保护,赋予农民土地经营权物权的属性,以保障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虚化,试图从用益物权的角度来解决农民土地经营权的稳定性问题。它本质上不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经营权成为准所有权,这不仅在实践中存在障碍,在理论上也需要进一步探讨。此外,还有的同志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等观点,也不太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土地经营的现实,在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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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另一个问题是要进一步放宽放活土地经营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不仅可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可以提高土地收益,增加农民收入。一是增强土地经营的灵活性。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地、林地、农业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按照国家规划用地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对农村土地的经营不能限制过死,应当允许在农业范围和与农业相关的领域根据市场需求自主选择经营内容、经营方式,强化经营的灵活性。二是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依集体共有权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具有相对完整的权利属性,排除了经营权的流转需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批准的法律障碍,增强了土地流转的自由性。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有入股、租赁、他人承包、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也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等进行其他经营或融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既可以是农内流转,经过法定的程序也可以农外流转。农内流转可以有效地发展规模经济,形成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或其他具有法人性质的规模经济实体,促进农村产业化程度的提高。农外流转也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经营权转让方式,有效地增加农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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