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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07-25 00:5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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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授权组织编写培训、继续教育教材和有关学习资料 , 监督、管理培训工作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土资源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教材和举办各种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 , 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    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 ) 的人员 , 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 , 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 并公布于众 , 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 , 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 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 严肃考场纪律 , 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 , 要严肃处理 , 并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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