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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

发布时间:2006-07-25 00:5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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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协助进行土地估价的其他人员,在执行业务之前,须经过专门培训。注册土地估价师对于其协助人员的工作,必须切实予以指导、监督检查,并承担最终责任。

第十一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应接受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注册土地估价师违反本守则,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自律守则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自律守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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