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公 告
2002年第17号
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名单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等文件精神,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名单和土地估价师资格名单已在国土资源部网站(www.mlr.gov.cn)上发布。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单位或个人,可上网查询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的有关情况,自主确定土地评估机构。
国土资源部为原A级、准A级及备案机构颁发的《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止于本公告发布之日。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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