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7-25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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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理评估价格争议,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主持房地产评估争议案件的业务鉴定工作,推进房地产估价行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调查,参与房地产估价行业的评比工作和市房地资源局组织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年检工作。
(七)政府委托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地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 1 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公布前市房地资源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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