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执业的各项技术规程和操作规范的自查制度;
(三)建立执业风险责任制,按照营业收入的10%提取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应承担赔偿的费用。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定期将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房地产估价业绩清单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
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分立及其他重大变更,应当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并重新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认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年检制度)
市房地资源局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年检和定期抽查、评议制度。年检和抽查、评议结果向社会公示,提供社会查询。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年检、定期抽查和评议情况是评定资质等级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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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估价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争议的处理)
房地产估价协会可根据房地产估价的实际情况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房地产评估结果争议的鉴定。专家委员会组成名单应报送市房地资源局备案。
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并报市房地资源局备案。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作为评估结果争议的裁决依据。
第二十四条 (协会协助管理的相关职责)
市房地产估价协会协助市房地资源局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培训工作和其他委托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经验交流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考察培训。
(二)组织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业务交流,开展房地产评估技术信息服务,提供或编辑房地产评估的有关技术信息资料,出版房地产估价期刊。
(三)发挥沟通政府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之间的桥梁作用,向政府反映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改革以及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
(四)制定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道德准则,对会员进行执业道德的教育,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参与不正当竞争,违反执业道德准则,损害行业形象的会员,可以采取警告、通告批评等惩戒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房地资源局按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