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评估收费标准之外索取额外报酬的;
(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
(六)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收取费用的;
(七)房地产评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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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的条件)
申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合伙人实际出资额100万元以上;
(二)有7名以上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四)书面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五)合伙或出资人中应有一名以上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
申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由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向市房地资源局授权的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申领房地产估价机构准B级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类)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A级、B级。
A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和实际出资额150万元以上;
(二)有15名以上专职执业的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
(三)以房地产估价为主营业务,机构名称为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或房地产估价事务所;
(四)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五)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或土地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5宗以上;
(六)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执业风险准备金和机构发展基金;
(七)无执业违规记录。
B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和实际出资额100万元以上;
(二)有7名以上专职执业的注册房地产(土地)估价师;
(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四)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执业风险准备金和机构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