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评估中心、市房地产估价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贯彻《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02]2号)文件精神,巩固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的成果,支持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自主执业,依法开展业务,同时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自我管理,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加强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现将《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注册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资质等级的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公司或事务所。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是指通过国家或者本市考试,依法取得资格,并按规定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地产估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房地产估价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资质等级及资格认证制度)
本市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年检、抽查、评议制度和房地产估价人员执业资格认证、注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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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产估价人员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人员的执业资格)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经国家建设部、人事部组织的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后,按规定注册,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方具有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