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证、无场地经营:
2、不按资质等级标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3、非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评估报告;
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6、授意各主管部门,指定自己或他人从事垄断经营活动;
7、给予业务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8、降价收费,排挤对手;
9、出具虚假、不实评估、咨询报告;
10、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发布虚假信息和不实宣传;
11、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12、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凡使用本公约第十条各项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查实后,提请省建设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本公约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