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实施后,一方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不须先变成国有土地,而享有了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出让权、出租权、转让权、转租权和抵押权,真正实现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另一方面,土地的使用者,无论是“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股份制、联营)”,还是“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都不再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也纳入了他们的选择范围,从而有利于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形成。 [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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