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会计考试 >> 房产估价 >> 房产估价指导 >>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证据审查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证据审查分析

发布时间:2006-07-25 00:36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一、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法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直接决定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某证据能否成为定案依据的资格。证据资格在一些西方国家被称为证据能力、证据的容许性或者可采性,我国将证据能力称为证据的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三方面: 

  (1)证据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属于广义理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证据主体是指拥有、占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的自然人和组织。《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证据的主体只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才具有证人资格,否则,即使其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的并与案件事实有关,也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被采用。据此,估价报告只有法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作出并由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才能作为证据被采用。例如,江苏省某拆迁项目,就补偿安置的问题没有达成协议,经拆迁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补偿安置裁决,被拆迁人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发现,裁决所依据的估价报告签名的“估价师”不具有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法院否定该证据的效力,并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裁决责令重新作出。 

[Page: ]



  (2)证据的收集和取得证据的方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估价报告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如果违反该程序规定完全由拆迁人确定估价机构,所作的估价报告就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而不被采信。 

  (3)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估价报告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包括委托人、评估标的、估价方法、估价机构、救济途径、估价师。缺少必备要件就属于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被采信。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