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依法行政,角色串位
尽管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取消了统一拆迁,并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进行拆迁。但在某些地区,有些政府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它们往往由一个直接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变为直接的拆迁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由于政府本身就成为拆迁纠纷的一方当事人,这就使得政府的行政裁决已经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更没任何公正可言。
2、行政权力强行介入民事关系
拆迁纠纷本质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它可以并应当在民事范围里由双方自行解决。而且,也只有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进行自由协商、自愿选择时,才能最大限度达到平衡,对双方权益进行均衡保护,而不是对其中一方的严重偏重。行政权力强行介入民事关系,是导致该民事关系不平等、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在房屋拆迁领域中绝大部分拆迁事项,与公共利益没有任何关系,但行政裁决、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手段却大量使用,民事关系被扭曲、平等平衡关系被打破,个别地方政府通过发放拆迁许可、单方确定补偿价格和进行裁决甚至直接强制等手段代替了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尤其是对被拆迁人而言,政府的干预往往损害了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和最根本的财产权。政府强行干预必然后果就是造成拆迁人的力量和利益远远大于被拆迁人的严重失衡状态,并进一步引发严重的拆迁纠纷。
3、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错位
从法律和道理上讲,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个人财产进行合法的限制和剥夺。但是,个别地方政府却借此将这个“公共利益”的概念无限扩大了,认为既然城市房屋建设是为了城市的改造,那么城市改造就是公共利益;那么在某条大街上要建若干个商业大厦(本来就是商家的商业利益问题),却也被纳入城市改造的范畴,被说成是公共利益等等。于是,有了公共利益的借口和名义,就可以审批强制拆迁,就可以“打压”被拆迁人的利益。这样一来,拆迁纠纷由此产生。
4、压低拆迁补偿安置价格
1、诸多定义没有量化界定
2、对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的性质未作任何划分
3、拆迁补偿范围未及于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