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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办法

发布时间:2006-07-25 00:3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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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的自律与监督,提高土地估价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评估薪榛故侵冈诠ど绦姓芾聿棵乓婪ǖ羌亲⒉?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土地评估营业范围,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具有土地估价师等相关评估资格。 

    第三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注册制度。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办理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注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的评估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注册,领取 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 

经注册的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具有7名以上(含7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能力的机构,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名单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上公布。 

其他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新设土地评估机构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从业一年后,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符合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注册。 

    第五条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和要求的,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补报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对机构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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