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以普通决议方式对公司分立、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发行债券”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发行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③“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3)①通过“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首先,“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其次,董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题中,甲公司的全休董事为7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4名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超过了全体董事的半数。②通过“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尽管“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在表决时,由于董事B反对,董事F、董事G的委托无效,此表决同意的只有董事A、董事C和董事D等3人,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的人员不符合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而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