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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级经济法模拟试卷3

发布时间:2006-07-25 00: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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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综合题(凡要求计算的项目,均须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凡要求编制的会计分录,除题中有特殊要求外,只需写出一级科目,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正确答案:(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都必须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债产权(120万元),被查封的办公楼属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

(2)抵押合同不能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又提供担保的行为,清算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在本题中,清算组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期间为2001年9月1日—2002年10月10日。由于甲公司以机器设备向丙公司设立抵押的时间发生在2001年6月18日,因此清算组不能行使撤销权。

(3)丙公司的破产债权为60万元。由于甲公司以机器设备向建设银行和丙公司分别设定了抵押,因此,当甲公司被宣告破产时,机器设备的拍卖款应当按照抵押合同的登记顺序进行清偿。320万元的设备拍卖款应当首先清偿建设银行200万元的债权,剩余的120万元的再清偿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不足的60万元属于丙公司的破产债权。

(4)甲公司与城市商业银行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终止”。根据规定,破产企业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被宣告破产而免除;但债权人在得知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如果未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债权人应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在本题中,由于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因此甲公司的保证责任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5)甲公司的破产财产为1320万元,计算过程:破产财产=1800—160(清偿工商银行)—320(偿还建设银行200万元、清偿丙公司120万元)=1320(万元)。

(6)丁公司可分予的财产具体数额为60。87万元。计算过程:[1320(破产财产)—40(破产费用)—80(应付工资)—220(应付税款)]÷[4000—160(工商银行)—320(建设银行200万元、丙公司120万元)—80(应付工资)—220(应付税款)]×200=60.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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