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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级经济法模拟试卷3

发布时间:2006-07-25 00: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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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转让房产应纳税额:(300000-150000-21000)×20%=25800元;

(8)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额:(110000-51000-30000)×20%-1250=4550元;

  解析:本题考察考生对个人所得税各应税项目应纳税额计算的掌握情况。掌握重点:(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费用扣除;(2)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限额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3)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如国债利息,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住房的所得免税);(4)个人所得税税率;(5)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确定方法等。

五、简答题

1、2004年3月10日,甲、乙两个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于3月20日向甲企业发货后,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期为2004年4月1日,付款人为丙银行。但甲企业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授权乙企业补记。同时,甲企业在支票上记载了“本支票只能在2003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样。乙企业在支票上补记金额后,于2004年4月8日向丙提行提示付款,但甲企业的银行账户上只有20万元。要求:根据支票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甲企业在出票时未记载金额即将支票交给乙企业,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甲企业在支票上记载了“本支票只能在2003年4月5日后提示付款”的字样,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对于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4)如果持票人乙企业于2004年4月18日向丙银行提示付款,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能否解除?并说明理由。 [答案/提问]

  正确答案:

(1)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权。

(2)该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但不影响支票本身的效力。

(3)对甲企业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4)出票人甲企业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钱某买卖白云公司股票的行为非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凡是证券从业人员在其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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