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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法
1、商标和商标法的概念
1)商标的概念:商品、服务上的区别
2)商标法的概念:1982.8.23颁布,2001.10.27最后修正
3)分类:按表现形式-文子、图形、立体、组合4类商标;按使用用途和商标权人的不同―商品、服务、集体、证明4类商标;按注册要求的不同-自愿、强制2类商标。
4)注册商标的禁止条件:1)不得侵犯他人在先:2)国名国徽等标志 3)只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的情况
2、商标的注册: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注册申请的优先权问题。
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以及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10年。续展期10年、次数不限。
4、注册商标的撤销:禁用标志、非法注册、不恰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之日5年内申请有效、对于恶意注册不受时限)。
5、商标处罚管理:自行改变、转让或者连续3年停止用。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侵权表现――未经许可使用、销售使用、伪造、更换、误导。法律制裁――行政处罚(不明确时50万元以下)、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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