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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与意义: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2、具体制度:持股披露规则(5%持股)、收购要约(30%持股)、要约收购中的信息披露、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公平待遇、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达到50%收购成功、达到75%终止交易、达到90%收购被收收购人股票、6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股票)
(七)证券监管制度
1、政府统一的监管 2、行业自律(证券业协会)
四、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一)工业产权概述
1、1967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内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装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1、特征: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2、工业产权法的概念
3、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3月19日开始对我国有效: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
(二)专利法
1、专利、专利法的概念: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2001.7.1
2、专利权的主体:职务发明创造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受让人
3、专利权的客体:发明(产品、方法、改进)、实用新型(物品的形状与构造、对产品的创造性要求比较低)、外观设计(只涉及美化产品的外表和形状不涉及制造和设计技术)。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外观设计:新颖性、实用、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5、专利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实施、许可、转让、包装表明、起诉、放弃
6、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20年――发明、10年――后两者。正常终止、放弃专利。公告、登记。
7、专利代理:接受咨询、代写申请文件、请求撤销、办理专利申请权、接受聘请。
8、专利实施:其中强制许可实施的情况――紧急状态、具备条件、技术领先前一个而且又依赖于前一个。
9、利权的保护:直接侵权行为的表现如下:
1)制造 2)使用 3)许诺与销售 4)进口 5)直接获得产品 6)假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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