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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制备统一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
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按照委托书规定交易,有其他人审核事实相符。
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等、也不作作出任何承诺。从业人必须在交易场所工作。工作人员按照指令或利用职务违规操作的、所有后果公司承担。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运营方式――全国统一
职能:1)设立证券帐户、结算帐户 2)证券托管和过户 3)登记证券持有人 4)上市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拍发证券权益 6)查询办理的业务等。
责任:1)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在册及其有关资料 2)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3)应当保证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4)应当妥善保存资料(重要的不少于20年) 不能质押或者出借客户的证券。
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专门帐户。
申请解散需要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
2、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1、 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机构
2、 咨询人员不可以从事以下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等行为。
3、证券交易所
1、 公司制 、会员制的交易所
2、 自行支配的交易费用首先用于交易场所交易设施正常运转
3、 交易所的累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
4、 证券交易所依法办理暂停办理、恢复办理、终止上市的交易业务
5、 因为突发事件――技术性停盘
6、 因为不可抗力、维护正常交易持续――临时停盘
(三)、证券发行制度
1、一级市场由包括:发行人、承销机构(必须是综合类、经纪类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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