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府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考试目的
本章阐述了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理论和政策。通过本章的考试,使考生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基本职能和宏观调控的基本原理,以提高考生的经济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考试内容
(一)政府的经济职能和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
掌握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职能和政府作用的合理界定,掌握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和手段。
1. 政府的经济职能
(1) 经济调节:包括对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进行总量控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对经济结构的调节、对进出口贸易、国际收支等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合控制等方面。(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2) 市场监管: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 社会管理: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对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4) 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作为国有资产代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根本目的:
(1) 保证市场机制能够正常运转,发挥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2) 又能消除市场失灵和市场功能缺陷所产生的消极后果,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原则:在市场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就应当让市场机制发挥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在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地方,才需要发挥政府的经济作用。
2. 宏观调控的方式和手段
方式:直接和间接调控
直接调控是对经济运行进行非参数数量调节,是一种限制微观主体的自主性和市场机制自发性的调控方式。具有强制性特点。
间接调控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通过价格、税率、利率、汇率、工资率等市场参数来影响经济运行。以承认微观经济主体经营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为前提,以存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为条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应采取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方式。
特点:有普遍的约束性,严格的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行政手段(特点:直接性、强制性和速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