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全球化对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挑战
(二)金融监管体制
1,概念:是指一国金融管理部门的构成及其分工的有关安排。
2,分类:
(1) 以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和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监管体制
以中央银行为重心的监管体制:以中央银行为重心,其他机构参与分工。美国是典型代表,虽然在联邦一级存在多个监管机构,但美联储是惟一一家能够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联邦机构。
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综合管理体制:在中央银行外,同时设立几个部门对银行、证券和保险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中央银行在其中发挥独特作用。德国是典型代表。
(2) 统一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
综合监管体制:以英国为典型代表,随着混合经营趋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这种体制。
分业监管体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仍然实行分业监管体制。
3,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演变:从单一全能型体制转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目前已建立起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组成的分业监管体制。
(三)巴塞尔协议
1, 1988年巴塞尔报告
(1) 资本组成: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股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券。
(2) 风险资产权重: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它们不同的权重,即0%、10%、20%、50%、100%。
(3) 资本标准:资本充足率,即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比率不得低于4%。
(4) 过渡期安排
2, 2003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1) 最低资本要求:继承了过去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想,将资本金要求视为最重要的支柱。
(2) 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强化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