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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基础笔记(14)

发布时间:2006-07-25 00: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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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⑤合同的提前履行的规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⑥合同的部分履行原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消灭抗辩权和延缓抗辩权)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只适用双方合同之中。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行为,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即使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5)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制度有两种: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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