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导致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消的法定原因有:1)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对合同是变更还是撤消,由享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用选择,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撤消权人的撤消权,则合同的效 力溯及既往地消灭。
撤消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所以不得中断,中止或者延长。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应当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没有订立合同的状态,具体处理方法为: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 合同的履行
1)合同的履行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和基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的订立、担保、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的规定无一不是围绕合同履行这个核心确立的。
2)合同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协作履行。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合同履行规则:
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