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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基础笔记(13)

发布时间:2006-07-25 00:0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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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不得撤消: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构成要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3)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以信件或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新要约: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电文方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时间的确定方式与确定要约到达时间方式相同。 

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成立时间取决于承诺生效时间。 

合同成立时间:1)合同书形式,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为准。2)信件数据电文形式,以之前签定确认书时为准。3)口头形式,承诺一通知形式做出,承诺到达时合同成立。4)口头形式,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做出承诺行为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接触和协商期间产生的注意义务,它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助、相互通知、相互保护,及对合同有关事宜给予必要和充分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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