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网 >> 会计考试 >> 经济师 >> 经济师指导 >> 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财政二

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财政二

发布时间:2006-07-25 00:05     点击: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2) 内容:指征税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征税主体的权利是依法征税、进行税务检查、对违章者进行处罚;义务是向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咨询,及时将税款缴库,依法受理纳税人申诉。 

纳税主体的权利是依法申请规定的减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义务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 

3) 客体:征税物。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权利和义务的直接体现。具体包括:应税的商品、货物、财产、资源、所得等物质财富和征税双方的主体行为。 

(2)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另一方是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 

2)征税主体享有单方面的税款征收权力,纳税主体负有单方面的税款缴纳义务,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3)具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性质 

3. 税收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行为: 

(1) 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2) 各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抗税等) 

(3)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4) 妨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违反税法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1)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各项处分;偷税、欠税、逃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行为;漏税行为;骗税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抗税行为。 

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漏税、欠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所应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义务人偷税或者骗税的行为;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义务人财物,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税务义务人的行为;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行为。 
分页: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版权申明:未经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本站信息!!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查看评论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谢谢配合。
在本站搜索相关信息
2003-2005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 TOP
Copyright © 2006 Ksw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考题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