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5),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本案例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又与W企业就D电子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该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D电子设备的义务。因此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其次,如果将上述交易判断为商品销售业务,则应按照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并计量相应的收入。如果判断认为属于融资业务,则应接融资业务相关的规定处理。本案例(5)似属于融资业务,不应确认收入。
「案例2」
资料:东方公司系境内上市的软件开发企业,计划在2003年申请配股。A公司为东方公司的子公司,东方公司拥有其90%的股权;A公司拥有B国际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100%的股权。东方公司和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除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东方公司除投资收益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无纳税调整事项。东方公司2002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02年6月1日,在东方公司帮助下,A公司与Ⅹ公司签订了一项软件开发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Ⅹ公司委托A公司开发甲、乙、丙三套系统软件,合同总价款为20000万元。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应严格按照Ⅹ公司所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项目开发。如A公司不能按照X公司的规定或要求开发软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A公司承担。
项目应于2003年2月1日前开发完成。项目开发过程中,如果Ⅹ公司临时提出新的要求可能导致项目开发期延长,应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延期事项。A公司如不能按期完成开发任务,应每口按合同总价款的0.4%向X公司支付违约金。软件开发完成后,由X公司派专人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
项目产品以磁盘介质为主要交付方式,以线路传输为辅助交付方式。A公司对交货质量承担完全责任。
协议签订后至2002年12月31日,Ⅹ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5%;余款于A公司完成项目开发并由Ⅹ公司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如果Ⅹ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每日加付合同总价款0.4%的违约金。
(2)2002年6月20日,A公司鉴于自身技术力量不足,将上述开发任务的一部分转包给B公司,所签订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2002年12月1日,A公司将合同价款一次性支付给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