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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高级会计师实务案例汇集(六)

发布时间:2006-07-25 00: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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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案例一】

    资料:李某在1999年11月至2005年8月任某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将应上缴区财政的诉讼费20 500元用于发放干部、职工各种“奖金”、“补贴”、“加班费”,并借公务接待名义从该诉讼费中分得11 000元,据为己有。

要求: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什么财经规定并分析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综合题)[本题8.00分]

答案分析是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和罚没收入,实行收入与支出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按规定应该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同时,执收执罚单位需要使用资金时,由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核准后,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账户拨付。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有:

    (1)收费主体是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罚没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

    (2)各种收费、罚没项目的设立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

    (3)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罚没实行罚缴分离,即实行执收执罚单位开票、银行缴款、财政统管的模式。

    (5)执收、执罚单位的开支,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拨付。

    李某作为人民法院院长、党员领导干部,本应模范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自律,但他对党纪政纪置若罔闻,顶风违纪,将隐瞒、截留应缴财政的诉讼费用于发放干部、职工各种奖金和补贴,用于请客送礼以及非法占有。其错误是十分严重的。同时需要结合以下规定展开具体分析:

    (1)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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